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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侦探调查:非法同居期间的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4-06-08 浏览次数:15

一、婚姻法对夫妻债务处理如何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长沙侦探调查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二、夫妻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两条补充的新规定分别是: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借条,但借来的钱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是不知去向,第三方要求夫妻另一方偿还债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参与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而欠债,债权人要求另一方还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因为法院不支持夫妻双方承担这种因非法原因而欠下的债务。  

三、非法同居期间的债务由谁承担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实以后,未经合法登记,而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而不能成立事实婚姻。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入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均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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